

中证智能财讯移远通信(603236)7月29日晚间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司作为被告卷入与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1710),目前处于简易判决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原告飞利浦并未在诉状中明确索赔金额。法院近日对移远通信此前提出的两项简易判决动议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动议。
案件1710起源于2020年12月,飞利浦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对包含移远通信在内的多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初主张移远通信侵犯其4项美国专利。2021年2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平行调查,案件1710中止审理。2022年7月,ITC调查以移远通信胜诉告终。此后至2025年初,案件基本处于搁置状态。鉴于移远通信通过多方复审程序及ITC程序成功挑战了多项涉诉专利的有效性,飞利浦已相应缩减权利主张范围,由最初的4项专利主张缩减至2项专利。2026年3月,法院批准了飞利浦的修正诉状。
针对法院驳回的两项简易判决动议,公司此前提出:一是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专利适格性条款),认定935号专利权利要求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适格客体;二是认定公司自身产品未侵犯美国935号专利。法院对于935号专利是否符合第101条专利适格性标准存疑,但基于司法审慎考量,驳回了公司1号简易判决动议;针对2号简易判决动议,因双方对核心技术事实存在真实争议,法院予以驳回。案件1710预计于2026年8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飞利浦在诉讼中指控移远通信直接和/或间接侵犯其仅剩的2项美国专利,请求法院判决初步及永久禁止被告继续侵犯飞利浦的专利权,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判决前利息和其他相关损失,并认定被告属于“蓄意且故意”侵权,判令支付最高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本次诉讼原告未列明具体赔偿金额,案件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或执行结果为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

核校:杨澎大盘调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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